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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微党课】 党建小课堂-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及任期

    日期:2020-05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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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五章――党的基层组织

    第三十条  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
    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提出委员会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。
    第三十一条  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。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选举产生后,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